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给予处分: (1)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; (2)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、保险费率审批的; (3)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; (4)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; (5)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; (6)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; (7)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。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12 共22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