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七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给予处分:    (1)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;    (2)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、保险费率审批的;    (3)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;    (4)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;    (5)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;    (6)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;    (7)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。

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12 共22条